江苏改革工业用地政策 企业可选择长租等方式

更新时间:2016-09-06    编辑整理:郧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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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前出台《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增强政府调节资源配置的主动性、纠正资源要素错配、促进资源要素适配、提升资源要素优配为导向,在全国率先推出多项工业用地的“松绑+创新”举措,意图建立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符合产业生命周期和适应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按照现行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就需支付50年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相关课题研究结果表明,不论从产业类型、企业规模或是地域差异角度,工业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不超过30年,由此不仅导致企业初次取得土地成本较高,而且在企业生命周期过后,容易导致土地低效利用。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按照不同产业类型、企业规模和区域差异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

其中,“租让结合”是指将工业用地在空间上以租赁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先租后让”是指将工业用地在时间上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投入产出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一般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和出让年限之和、“弹性出让”方式约定的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意见》还明确,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指导意见》还要求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强化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管控。对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降低企业初次拿地成本,促其以更多的资金尽快投产达效;从土地管理的角度看,《指导意见》强化了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和管控能力,对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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