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不一正常”,住宅用地续期的“定心丸”

更新时间:2017-01-14    编辑整理:郧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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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部长王广华表示,针对浙江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提出续期申请、不收费,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过渡性办法获舆论积极响应

从本世纪初青岛阿里山小区土地使用权“撞限”算起,10多年来,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已经发生了多轮。去年4月,温州曝出多宗住宅土地使用权证到期、续期需补缴数十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消息,更掀起了一波规模空前的舆论风潮。

去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不到一个月,国土资源部就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这个办法不仅保证了相关房产继续交易和登记,还豁免了房产继续用地的费用,因此赢得舆论的广泛好评。

新华社在办法出台当天刊发评论《温州一小步中国一大步》热情称赞道:舆论称之为“本年度*好消息”。这一相关法律出台前的过渡性安排,符合中央精神,顺应群众期盼,对面临不动产过户、交易、登记困难的群众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对所有公民来说,是传递春天信息的*早一缕暖风。

《新京报》于次日刊发社论称,“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颇具善意,而这种善意,也该延续到对住宅用地续期的普适性制度设计上。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接近国土资源部的知情人士透露,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免费可能只是短期过渡性政策。就目前土地管理制度而言,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是肯定的。虽不知这位人士是从哪里接近国土部,但对过渡性办法披露后,关于未来续期必然免费的种种联想,泼上一瓢冷水还是应该的。

待明确的不只是住宅土地使用权

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一直以来,不少谈论者将其混同于住宅产权,并发问:“70年后,你的房子属于谁?”这种混淆,从中新网去年12月23日报道的标题“国土部回复温州房屋产权到期问题”仍可看出。

两权确实紧密相关,但也确不相同。《人民日报》去年12月19日报道,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认为,无论土地使用权期限具体是多少年,都不会影响房屋的居住,“人们在购买房屋时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续期,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可以继续居住的。”

这话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只是自住就可以不续期,如果发生交易就应作续期处理。

另一方面,房产权也非金瓯永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普通房屋和构造物设计使用法定年限为50年,也就是说城市住宅使用50年左右都有可能成为危房。届时,土地使用权就成为居民更可依靠的权利。

还应注意到,中央在《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这个“等”字还应包括住宅之外商业、工业用地续期的问题。而且,商业用地的法定*高使用年限为40年,续期问题更为迫近。

过渡性办法也有未明之处。根据办法,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住宅办理交易和登记时,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其实并未解决续期问题。《钱江晚报》去年12月27日报道,温州市场对过渡性办法反应平淡,多数市民仍持观望态度,并不敢轻易介入交易。

如果把“两不一正常”视作“温州一小步”,那么“中国一大步”,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显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必须坚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的房地产调控历程告诉我们,解决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绕不开税收问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日前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区别对待住房的居住和投资两种属性,杜绝投机的政策导向明白无误。房地产税作为调控长效机制的选项,避免重复征缴,就要与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统筹考量。

《新京报》去年11月29日报道,法学界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研讨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时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相当于这个权利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国家不应在续期时继续收费。政府可以考虑收取必要的、不是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透露,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内容的《物权法》**百四十九条将迎来修订机会,修订后的内容将写入正在编纂的民法典。

与《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虽然有专家指出,《物权法》的效力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法律条文冲突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些打基础、利长远的问题,还须法律作出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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